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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中醫藥大學委員會
關于印發《河北中醫藥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12-04】  點擊數:【

中共河北中醫藥大學委員會

關于印發《河北中醫藥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的通知

 

冀中醫20247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機關各部門、各二級單位:

新修訂的河北中醫藥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已經河北中醫藥大學第三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河北中醫藥大學委員會      

202459          

 

河北中醫藥大學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024年4月28日河北中醫藥大學第三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全校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的權利,推進學校的民主政治建設,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的改革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河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和《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我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保障和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校重要決策、維護合法權益、監督學校工作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實際,結合干部年終考核進行評議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協助校長及行政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凡依法享有公民權利并與學校建立聘用關系的在職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以各基層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又應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科研為主,其中教師(包括教學、科研人員)應占全體代表60%以上,女教職工、少數民族、民主黨派、工人等教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應是代表候選人,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選區參加選舉。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程序

(一)由學校工會制定代表選舉方案,內容包括:代表人數、選區劃分、組成比例、代表條件、名額分配、選舉辦法等;

(二)以分會為單位劃分選區。各選區在基層黨委、黨總支的領導下,組織召開會議,依據分配的名額和條件,商定代表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名額一般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1/5),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應獲選區全體教職工的半數以上通過。也可以通過直接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教職工代表;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或學校工會委員會負責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所規定的條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結構、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審查合格后在所在選區進行公示,將代表登記表存檔。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年至5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一)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退休(包括內退)、調離本單位或離崗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二)教職工代表對選區的教職工負責,并接受選區教職工監督。代表失去教職工信任的,由原選區向學校工會提出撤換申請,經同意后,召集原選區全體教職工開會討論,允許本人申辯,全體教職工過半數同意撤換的,書面報學校工會同意后,宣布撤銷其代表資格。

(三)代表出現缺額,應及時補選,補選代表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按選區組成代表團,代表人數少的單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聯合組建。每個代表團推選團長1名,主持代表團活動,推選副團長和秘書各1名,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享有的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權;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指有影響的專家、學者、民主黨派人士,離、退的老領導及獲得較高榮譽稱號的教職工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領導干部和中層干部、管理干部等。

(二)列席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列席或特邀代表經學校黨委研究決定產生。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主席團,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制,堅持集體領導。主席團職責是:

(一)審議大會議題,并提請大會通過;

(二)通過各次全體會議執行主席和主持人;

(三)主持會議;

(四)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的討論、審議意見,對議案進行修改;

(五)草擬大會決議和決定;

(六)處理大會期間其他問題。

每次換屆前,由工會或籌備領導小組提出主席團人數、建議人選等方案,經黨委審查,提交大會預備會會議通過。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和教師(包括教學、科研人員)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員組成。

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根據需要可以設大會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大會預備會會議通過。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至五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領導研究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必須經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的議案都要形成決議,并應得到認真地貫徹。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活動情況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置代表資格審查、提案處理、教職工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委員會人選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根據需要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委員會組成人選由教職工代表舉手通過產生。每個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委員會全體成員推選。

專門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準備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與本委員會業務有關的議案;

(二)會議期間或閉會期間收集、整理教職工代表與本委員會業務有關議案的意見、建議,提交大會主席團或聯席會議;

(三)督促、檢查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和提案的落實處理情況;

(四)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業務;

(五)根據需要,向大會或者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六)保持與本委員會業務有關的行政部門的經常聯系,參與重大問題的研究。

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并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急需解決問題的處理程序:

(一)對涉及面廣,與教工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經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工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二)召開代表團長聯席會議。由工會負責召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團長、各專門小組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會議確定的問題,需提請下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根據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參加。

(三)召開主席團會議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一)提出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領導小組方案。籌備領導小組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組,一般設:辦公室、會務組、資料組、宣傳組、代表資格審查組、提案組、組織組等。

籌備領導小組一般由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及教職工代表組成,黨委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工會主席(或常務副主席)任副組長。

(二)確定大會議題。大會召開前,籌備小組圍繞學校的中心任務,針對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提出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報學校黨委確定。

(三)需提交大會審議的文件應于會議召開7天前印發教職工代表,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

(四)工會或籌備小組提出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擬定會議日程、議程;編訂會議經費預算。

(五)做好教職工代表培訓工作。

教職工代表培訓是提高代表素質和提高教職工代表大會質量的一個重要途徑。由工會負責,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職權,進行政策、法律法規知識,民主管理常識,參政議政方式為主要內容的培訓。

(六)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文書檔案的管理工作。

建檔、存檔范圍:有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上報文件、批復;教職工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委員會成員名單;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文件、講話、報告、決議、決定、總結及音像資料等;提案表及處理結果記錄;代表團長聯席會議及專門工作委員會重要活動記錄等。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處理和落實

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15日前,提案委員會發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將提案表印發給全體教職工代表;提案內容應圍繞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提案應是一事一案,附議人至少為2人,少于2人的,視為無效。

(一)提案審議。各代表團初審后,由提案委員會根據規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對符合立案的應當立案。對有爭議的提案,可提交黨政工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對沒有立案的提案,應向提案人說明理由。

(二)提案轉交。由提案委員會負責將立案提案轉交學校主要領導會議研究并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

(三)提案落實。承辦部門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個月內作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對于條件不具備或近期內確定不能辦理的提案,有關領導和部門要作出解釋。立案提案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要反饋給提案人。

(四)檢查催辦。提案委員會或工會對提案的辦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督促。

(五)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提案表及處理結果情況記錄由工會存檔。下次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對立案的處理情況進行匯報。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費用,按規定由學校行政列支。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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