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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中醫學院公共用房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日期:【2015-11-19】 點擊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學校教學、科研等各項事業快速發展的需要,建立科學管理、優化配置、提高效率、服務一線的公用房產管理機制,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建筑規劃面積指標》(2008標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公共用房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中醫學院公共用房(以下簡稱“公房”)是指除職工住房以外的學校擁有產權或長期使用權的各類房屋及附屬配套建筑物。 第三條 學校成立公房管理領導小組,主管校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專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后勤管理處。公房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審議、修訂學校公房管理的制度和規定,審定全校各類公房的調配方案,研究處理公房管理與使用過程中的重大事件,負責檢查、監督本辦法的貫徹和實施,對違規使用公房的單位和個人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條 后勤管理處是學校公房使用管理的職能部門,在學校授權范圍內行使職責。代表學校負責對全校公共用房的驗收登記、產權申報與管理、調配方案的擬定、使用協議的簽訂與租金的核定、有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等工作;負責對房屋使用狀況的界定與維修管理、危房的組織界定工作;負責對房屋的報廢處理、規劃范圍內廢舊房屋的拆除組織工作等。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五條 學校公房使用遵循分類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各部門、各單位要逐步樹立房屋資源使用的成本核算觀念,形成房屋使用的約束機制。 第六條 根據房屋的使用性質,學校公房可分為黨政辦公用房、二級教學單位辦公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務用房、生活保障用房、商業產業用房。根據類別分別實行定額管理和租賃管理辦法。 第七條 黨政辦公用房是指校黨政領導和各機關部門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等。其定額用房的面積按學校下達的人員編制進行核算,定額內用房的面積免繳房產資源調節費。 第八條 二級教學單位辦公用房,指院、系、部、所黨政辦公用房和教師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資料室等。其定額用房的面積按教職工人員編制進行核算,定額內用房面積免繳房產資源調節費。 第九條 科研用房是指實際用于完成科研任務的各類用房。學校成立的科研單位(研究所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按學校下達的科研人員編制及所承擔的科研任務等因素和設備配備情況核算定額用房,定額內用房面積免收房產資源調節費。 承擔的科研任務的項目組使用的科研用房,按科研經費的到帳和科研項目的實際情況核定科研用房面積,收取房產資源調節費。其中,國家、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和學校確認的重點科研項目的科研用房,由學校相關部門根據各單位實際工作情況,確定房產資源調節費的減免額度。 科研用房的定額標準根據上述原則,由科技處牽頭提出定額方案,報公共用房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公共服務用房是指為教學、科研提供公共服務使用的房屋,如公共教室、教師休息室、圖書館、信息與網絡中心、實驗中心、會堂、體育場館等。學校不核定公共服務用房的定額面積,但對其合理規劃、控制規模。公共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辦公用房的配置參照機關行政辦公用房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生活保障用房是指為學校事業發展提供生活保障的用房。包括衛生所、幼兒園、食堂、學生宿舍、教工單身公寓、配電房、水泵房、浴室、車庫等用房。學校對此類用房不核定定額面積,但對其要合理規劃、控制規模。 第十二條 商業產業用房是指用于具有經營性質的各類用房。包括實體用房、生產和經營服務用房,單位或個人承租學校房產從事商業服務的經營用房。上述用房應采取租賃形式,由后勤管理處收取房租和配套設施費。 第十三條 納入公房定額管理的核算單位為學校批準設置的、有固定編制并納入學校財政預算的機構。無編制單位原則上學校不安排用房。 第十四條 各單位可自行確定各類用房的布局,統籌安排使用,但必須將具體分布、用途等相關情況如實報送學校后勤管理處備案。 第十五條 學校支持和鼓勵公共用房資源共享。用于全校共享的會議室和教室等不列入各單位用房核算面積;對于無編制又需要掛牌和辦公場地的單位,學校鼓勵多個單位共享用房。
第三章 產權、調配及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產權管理 (一)學校新建的各類公房,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連同有關資料一起移交給后勤管理處,財務處憑后勤管理處開具的驗收單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后勤管理處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產權手續。 (二)經組織相關專家和校內有關部門監定,不能再繼續使用的公房,經學校批準后,后勤管理處進行報廢處理,核銷固定資產賬目及產權關系。對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除的房屋,類同報廢程序處理。 (三)未經申報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將所使用的公用房屋作為資產投資、聯營、入股、質押等。 第十七條 調配管理 (一)各類公用房屋(含新建、擴建)的調配由公共用房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調配方案,報學校研究批準后實施。同時,根據核定的公用房屋棟號、建筑面積、使用用途等,由后勤管理處代表學校與使用單位簽訂使用協議。 (二)學校各部門或單位之間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調整公用房屋的使用權,各單位不得擅自將房屋轉借、出租或變相出租給校內外其它單位或個人。 (三)校內外單位或個人借(租)的公用房屋,與河北中醫學院是借(租)用關系,由后勤管理處和學校相關管理部門按程序報批后,與有關單位簽訂借(租)用協議。 (四)各單位對富余的公房應主動交回學校,由學校重新組織調配。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占、搶占公用房屋。 第十八條 使用管理 (一)為確保各類用房的功能,各單位不得改變已核定的房屋用途,尤其不得將教學、科研和服務性用房改作它用。各單位確需對用途作出調整、變更,應書面申報,經學校研究批準后,與后勤管理處重新簽訂有關使用協議。 (二)對現有公用房屋的改建、維修、裝修方案,須后勤管理處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任何單位(個人)在方案未報或未經批準前不得擅自施工,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該單位(個人)負責。 (三)各單位要對利用率低、擺放閑置設備(施)或雜物、長期空關的房屋進行清理,以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率,防止浪費房源。在核簽使用協議過程中,學校會不定期對公用房屋的使用率及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界定,收回確屬使用率長期很低的房屋,進行重新調配。 (四)任何使用單位(個人),不得利用房屋從事污染環境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產活動; (五)任何使用單位(個人),不得利用公用房屋從事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各類活動。 第十九條 安全管理 (一)各有關單位要對所使用的房屋負安全責任。 (二)各單位要明確有關負責人,對本單位所使用公用房屋的進行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 (三)各單位要加強公用房屋使用的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重點做好防火、防水、防盜等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四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公房管理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超額有償使用的管理辦法。實行學校和院(系)、機關部(處)兩級管理,學校對各單位實行用房總量控制,下達公房核算定額面積,其中對定額內用房免于收費,對超額用房,各單位要繳納房產資源使用費。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超定額的用房應交回學校,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保留的,必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公房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但需向學校交納房產資源使用費。 第二十二條 學校公用房產資源調節費(超過定額的面積)的收費標準為:8元/月·平方米,由學校公共用房管理領導小組根據具體情況核定當年額定標準。公用房產資源調節費由學校財務處設立專項賬戶管理,各單位可用科研經費、創收收入或行政辦公等經費繳納;不主動繳納的,財務處可在各單位相關經費中扣除,所收“房產資源調節費”納入學校房屋維修基金。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定期組織進行自查,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要采取措施自行整改。對存在問題不及時組織整改的,學校公房管理領導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有關單位(個人)要按照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并主動申請驗收。 第二十四條 凡因違反規定不及時整改、疏于管理、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將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因違反本規定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較壞影響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由公共用房管理領導小組確定處理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辦公用房的核定面積均指“使用面積”,門廳、走廊、衛生間、樓梯、配電室、水泵房、物業管理用房等共用部分均不計入各單位的用房面積。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公共用房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附件: 河北中醫學院辦公用房定額標準 (2013年試行) 依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建筑規劃面積指標》(2008標準)文件精神,根據《河北中醫學院公共用房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河北中醫學院公共用房的實際情況,核定各部門和各院系辦公用房定額標準。 一、學校黨政辦公用房 學校黨政辦公用房:含學校機關各單位辦公室及附屬用房、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學校直屬單位辦公室及其附屬用房。其用房使用面積定額為: 處級:12平方米/人 其他人員:6平方米/人 機關個別單位的特殊用房(如用于保存全校性檔案資料的檔案室、資料室及其附屬用房)由學校公共用房管理領導小組視需要及房源情況另行配置。 二、院系辦公用房 院系辦公及用房:含黨政辦公用室及附屬用房、教師辦公用房。院系辦公用房定額按以下標準進行配置: (1)黨政辦公用房: 處級:12平方米/人 其他人員:6平方米/人 會議接待人均 (2)教師辦公用房: 教 授: 副教授: 講師及其他:6平方米/人 (3)“雙肩挑”人員用房: 因工作需要在不同單位(指機關和院系)兼任行政職務的,可按照本定額標準,在教授學科所在院系重復計算用房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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