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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中醫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辦法
發布日期:【2021-04-16】 點擊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河北中醫學院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的要求重新核實相關情況的申請。 第四條 處理學生申訴,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利學生的原則,紀律處分權與申訴審查權相分離的原則。
第二章 申訴的處理組織
第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作為處理學生申訴的專門組織。 申訴委員會常設辦公機構為學校法制辦公室。 第六條 申訴委員會成員為11人或13人,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必要時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專家參加。 申訴委員會成員中必須有教師代表、學生代表。 第七條 必要時學校可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名庫,由校長辦公會在第六條第一款所列人員中討論選定。 在處理學生申訴具體案件時,由學校主管法制工作校領導按照中立、公正原則從學生申訴處理委員名庫中指定申訴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八條 申訴委員會主任由學校主管法制工作的校領導擔任。
第三章 申訴提出和受理
第九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學生本人權益的處理或其他違規違紀處分有異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應當在收到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視為放棄申訴。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申訴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提起。 第十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校法制辦公室遞交書面申訴申請書,并附學校作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書的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姓名、專業、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具體請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四)申訴人的詳細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及本人簽名。 第十一條 申訴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申訴委員會的審查。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過申訴期限的; (二)提交申訴后,自動撤回申訴的; (三)已提出過申訴,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四)已就申訴事項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申訴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參與學生申訴審理的申訴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并且申訴人有權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四)參與處理或者處分的相關部門人員; (五)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十四條 申訴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在申訴開始處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申訴開始處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申訴處理終結前提出。 第十五條 申訴人的回避申請應當向學校法制辦公室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學校法制辦公室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申訴處理的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法制辦公室對申訴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學生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申訴處理的工作。學校法制辦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主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申訴委員會應對作出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事實、證據、依據及程序等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申訴委員會對申訴事項進行查詢和調查,有關二級學院(部、醫院)和職能部門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文件。 第二十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舉行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作出申訴復查結論。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應復查處分決定的原始材料,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并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線索予以核實或查證。 采取聽證會方式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申訴復查結論必須獲得申訴委員會2/3以上成員的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經審查,作出下列復查結論: (一)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理或者處分適當的,作出維持原處理或者處分的決定; (二)原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作出撤銷或變更的復查結論,并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提出申訴而加重對學生的處分。 第二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的會議評議、表決及委員個別意見,應當做好筆錄并保密;對涉及學生個人隱私的申訴案件應當保密。 第二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將復查結論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經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以通過學校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留置送達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單上注明情況,并由2名以上見證人簽字。 公告送達的,公告期限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公告期滿視為已送達本人。 第二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不予受理或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不予受理通知書或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七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或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申訴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終止申訴處理程序。 第二十九條 學生申訴復查決定書、申訴申請書等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五章 聽 證
第三十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申訴人的請求,或申訴委員會認為應該啟動聽證程序而申訴人未請求聽證的,在征得申訴人同意后,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三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不宜公開的案件外,聽證會應當公開進行。 第三十二條 聽證會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主任擔任或者由其從申訴委員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舉行聽證會3日前應當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三十四條 聽證會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向申訴委員會提交聽證報告。 第三十五條 聽證會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尊重申訴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并保證其各項權利的實現。 第三十六條 參加聽證會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會主持人的詢問。 第三十七條 聽證會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三十八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及案由; (二)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申訴人就事實、理由、證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四)就有關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五)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九條 聽證記錄員要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記錄,聽證會結束后由申訴人及其他參加人對聽證筆錄當場核對并簽名。 第四十條 聽證會結束后,聽證主持人主持制作聽證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原《河北中醫學院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辦法》(冀中醫學〔2014〕6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校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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