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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醫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發布日期:【2021-04-16】  點擊數:【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河北中醫學院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通過注冊取得河北中醫學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科、專科學生。

第三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四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及校規校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一定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可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第六條  學生違反校紀,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處分或免予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確系他人脅迫,并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積極協助組織查處問題的;

(三)主動中止違紀行為,避免事態擴大化的;

(四)有其他可從輕處分情節的。

第七條 學生違反校紀,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有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

(二)對檢舉揭發人、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報復、威脅、恫嚇的;

(三)有兩種以上(含兩種)違紀行為,或同時違反本規定兩條以上(含兩條)規定的;

(四)勾結校外人員參與違紀的;

(五)涉外活動違紀的;

(六)違紀群體的組織者、指揮者;

(七)在本校曾經受到紀律處分,再次違紀構成處分的;

(八)有其他應當予以從重處分情節的。

 

第二章  紀律處分程序

 

第八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與程序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調查取證并由黨政聯席會做出決定,報學生處以學校名義行文;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調查取證并由黨政聯席會提出建議,學生處審核后提出意見,報分管校領導審批;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調查取證并由黨政聯席會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處審議、學校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審核后,提交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二)學校有關部門發現學生在其管轄范圍內出現違紀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調查清楚,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及學生處,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與學生處按規定處理。對事實清楚的違紀行為,相關二級學院(部)、醫院應當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根據相關政策,學生處對二級學院(部)、醫院提出的處理意見有異議時,可要求二級學院(部)、醫院重新審議,或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三)違紀事件涉及不同二級學院(部)、醫院的學生時,由學生處協調,提出處理意見。

(四)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由違紀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代表學校向學生出具處分告知書,處分告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1.學生基本信息;

2.違紀事實、處分理由;

3.擬處分的種類、依據;

4.申辯和陳述的權利及時間截止。

(五)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學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其他必要內容。

(六)對學生的處分告知書、處分決定書,按相關程序,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應當在回執單上簽字;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由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記錄在案,并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簽字證明,視為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限為自公告日起15日,公告期滿視為已送達本人。處分決定書存入學生個人檔案,相關二級學院(部)、醫院及學生處、教務處等部門備案。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限期離校。  

(七)處分決定要視情況及時在全校或二級學院(部)、醫院范圍內公布。需通知學生家長的由二級學院(部)、醫院負責告知。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情況的,不予公布。

第九條  學生如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訴的,學校不予受理。

 

第三章  處分期限及解除

 

第十條  處分期限

(一)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6個月;記過處分期限為9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

(二)受到違紀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內有悔改和進步表現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現的,經本人申請,可提前解除處分(不得低于原處分期限的1/2);在處分期限內改正效果不明顯,表現不積極的,可適當延長處分期限。

第十一條  處分解除程序

(一)處分期限自處分決定之日起開始,期滿后可經本人申請并填寫《河北中醫學院學生申請解除處分審批表》,向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二)受到處分的學生由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負責教育管理,幫助改正提高。對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解除,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審查處分期限內表現情況,并由黨政聯席會做出解除處分決定,報學生處以學校名義行文;留校察看處分解除,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審查處分期限內表現情況,由黨政聯席會提出解除建議,學生處審核后提出意見,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二條  學生解除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應當在決定書回執單上簽字;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由所在二級學院(部)、醫院記錄在案,并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簽字證明,視為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限為自公告日起15日,公告期滿視為已送達本人。解除處分決定書存入學生個人檔案,相關二級學院(部)、醫院、學生處、教務處等部門備案。

 

第四章  違紀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張貼、散發大小字報,出版、傳播非法刊物以及通過其它途徑散布反動言論、造謠誹謗,混淆視聽,制造混亂的;

(三)組織、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的;

(四)違反學生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合法學生團體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社團管理規定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組織參與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或在校園進行非法宗教活動的;

(六)泄漏國家機密的。

第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被公安機關處罰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但不予處罰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五條  對破壞校園正常秩序,危害學校安全、穩定,擾亂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的,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情節較輕、認錯態度較好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對打架斗毆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引發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致人傷害尚不構成輕傷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斗毆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并產生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斗毆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在斗毆過程中持械傷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直接或間接伙同校外人員打架斗毆,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在調查處理打架斗毆事件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的,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九)因打架斗毆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除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外,還應當向受害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從事非法傳銷活動的,視其情節和后果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八條 以非法手段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財物的,除如數退還和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盜竊公私財物的,一次作案且總價值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多次作案或總價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響較壞、情節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比照盜竊從重處分;

(三)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不當占有遺失物品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偽造、涂改、轉借證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實施欺騙行為的,視情節和后果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六)為作案者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蓋犯罪事實、窩藏贓款贓物行為的,比照作案者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除按價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損壞財物的價值給予以下處分:

(一)損壞價值不足1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損壞價值100()以上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學校學生宿舍管理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的,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未經輔導員或管理人員同意夜不歸宿或經常晚歸,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四)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的,視其情節和后果,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等安全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計算機網絡有關管理規定構成違紀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計算機網絡上發表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學校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公開和傳播他人隱私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制造、傳播黃色、淫穢、暴力等內容的文章、圖片、錄像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制造計算機病毒、利用各種黑客軟件等不良手段,對他人使用計算機和網絡造成影響和破壞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賬號、惡意欠費,給學校或他人造成損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侮辱、誹謗、恐嚇或造謠、誣陷他人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因學習成績評定、就業、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報復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三)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務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其他違反公民道德或大學生行為準則的行為,視其情節及后果,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組織或參與賭博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用麻將、撲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的,一經發現,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組織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破壞、污損環境,擾亂學校公共場所教育教學秩序的,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設備上亂涂、亂寫、亂畫、亂按印跡或違章張貼廣告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損壞校園設施,破壞草坪,攀折花木的,除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違反校園安全管理規定,擾亂教學、科研、工作秩序,或擾亂課堂、宿舍、體育場館、浴池或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或故意往樓下投擲物品、污物、火種,或酗酒滋事,情節較輕,認錯態度較好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影響較壞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不請假或者未經批準而缺勤者,按曠課處理。課堂教學缺勤的,按實際學時數計;實習、軍訓及學校安排的其他集體活動,每天按6學時計。一學期內曠課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一)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受到警告處分后,曠課累計再達到1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后,曠課累計再達到1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受到記過處分后,曠課累計再達到1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后,曠課累計再達到10學時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按照《河北中醫學院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考試紀律的,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和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考試作弊行為的,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組織作弊的、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學生有其他作弊行為的,可參照上述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八條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或“以下處分”均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違法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公安機關處理后,再依有關規定做出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791日起實施。原《河北中醫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冀中醫學〔20145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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