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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醫科〔2020〕7號 河北中醫學院科技經費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1-04-15】  點擊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校各類科技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完善和落實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冀辦發〔201649號)、《關于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冀辦發〔201726號),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194號),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高等學校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冀財教〔202068號),河北省財政廳、中共河北省委宣傳部印發的《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冀財規〔201822號),河北省教育廳印發的《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冀教科〔201918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和精神,結合我校科技經費使用、管理的實際情況和有關財務、審計制度的具體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經費是指以我校作為依托單位開展科研活動所取得的各類縱向科技經費(以下簡稱縱向經費)、橫向科技經費(以下簡稱橫向經費)和校級科技經費(以下簡稱校級經費)。

縱向經費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或機構批準下達的各類科技項目和基金項目經費、各類專項科技經費、各類科研條件與平臺建設經費、各類學科和人才團隊建設經費中用于科學研究的經費,國家和省部級學會組織以科技計劃下達的研究課題經費等。

橫向經費指我校開展科技活動從政府主管部門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種經費,包括通過聯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與成果轉讓等方式取得的經費;外單位縱向科技項目委托研究任務的子課題,其研究經費一般列入橫向科技經費。

校級經費是指我校有關科技事業發展、校內各類科技項目、科研條件與平臺建設、科技人才團隊等由學校投入的專項科技經費,以及學校為各類科研項目和平臺匹配的經費。

第三條  以上各類科技經費納入我校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據實列支,專款專用。

第四條  各類科技經費有明確經費管理辦法的依照其管理辦法執行,無明確經費管理辦法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權限

第五條  科技經費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管理原則,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科技經費管理體制。

第六條  科技處負責指導項目負責人進行科技經費的預算編制,監督科技經費的使用;配合財務處、項目負責人等接受各類科技經費的審計檢查;制定和完善校內科技經費的管理辦法等。

第七條  財務處負責科技經費日常報銷等各項會計核算管理和服務,監督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預算或合同約定及有關財經法規使用經費;配合科技處、項目負責人完成科技經費中期檢查、結題決算等的財務報表審核;負責組織科技經費管理和使用人員進行財務培訓等。

第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科研儀器設備、耗材等的招標采購等相關工作,具體業務范圍與分工按照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審計處負責科技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科技經費審計等。

第十條  各二級單位是科技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負責對本部門科技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管。各二級單位要為科技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要配合學校科技處、財務處、審計處等部門監督預算執行,核算科研績效等,并認真落實本部門科技經費使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科技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經費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和項目實施的規范性、真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熟悉并掌握國家、省內等關于科技經費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依法、據實編制科技項目預算和決算,按照批復預算和任務書(合同書)使用經費,接受上級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開支范圍

第十二條  科技經費的開支包括直接經費和間接經費兩部分

第十三條  直接經費的具體開支范圍如下:

(一)自然科學類縱向經費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專用的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

1差旅費:是指圍繞項目研究進行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包含參加學術會議繳納的各類費用)。

2)會議費:是指圍繞項目研究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交流、考察調研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舉辦會議的費用。

3)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地區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我省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4)上述經費的具體開支標準按照我校財務處的內部管理辦法執行。

6.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7.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技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允許將項目聘用人員的“五險一金”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8.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及從事項目管理相關工作的人員。具體開支標準按照我校財務處的內部管理辦法執行。

9.其他:是指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二)社會科學類縱向經費

1.圖書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買必要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專業軟件,資料收集、整理、復印、翻拍、翻譯,文獻檢索等費用。

2.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問卷調查、田野調查、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

3.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

1差旅費:是指圍繞項目研究進行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包含參加學術會議繳納的各類費用)。

2)會議費:是指圍繞項目研究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交流、考察調研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舉辦會議的費用。

3)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地區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我省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4)上述經費的具體開支標準按照我校財務處的內部管理辦法執行。

4.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5.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及從事項目管理相關工作的人員。具體開支標準按照我校財務處的內部管理辦法執行。

6.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技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允許將項目聘用人員的“五險一金”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7.印刷費、宣傳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費用。

8.其他:是指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三)橫向經費

橫向直接經費的開支主要依據項目合同(任務書)的約定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經費支出目錄的參照各類縱向經費的開支范圍執行。

(四)校級經費

一般依據申報項目類別按照自然科學類或社會科學類縱向經費的具體開支范圍執行。校級科研條件與平臺建設經費等,增加“實驗室改造費”支出科目,用于完善科研平臺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改造;學校為各類科研項目和平臺匹配的經費可用于科學研究的相關直接支出;受資金來源限制有特殊要求的另行通知。

第十四條  間接經費的具體開支范圍如下:

間接經費是指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補償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工作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四章  預算和支出

第十五條  科技經費實行預算管理。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任務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遵循“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報項目經費預算,并按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設備費預算應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類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單臺套在30萬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進行單獨說明。

第十七條  直接經費中除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提供明細,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經費預算10%的,不需要編制測算依據。合作研究資金應對合作研究單位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

第十八條  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經費總額不變的情況下,直接經費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經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在直接經費開支范圍內自行調整;項目間接經費不得調增。預算調整情況在結題驗收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九條  科技經費支出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要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萍冀涃M報銷具體流程和要求按照我校財務處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使用科研資金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包括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按照我�!墩袠撕筒少徆芾磙k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應辦理政府采購計劃備案或采購方式審批手續。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

第二十一條  凡使用科技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和形成的無形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學校相關辦法統一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隱匿、私自轉讓、非法占有國有資產或利用國有資產謀取私利。

第二十二條  科技經費原則上不外撥,特殊情況需項目負責人提交申請,經校領導審核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因故撤銷的科技項目,需返還(償還)的科技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承擔。因科技經費使用不當產生的糾紛、賠償問題等或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項目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五章  結轉、決算和結余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經費支出進度可由項目負責人自行掌握。項目未執行完畢,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調離我校的,可將項目經費委托或轉至項目新的負責人或研發團隊其他成員管理,未到科技處辦理有關手續的,將中止該項目經費的使用。

第二十六條  科技項目結題時,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批準的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及經費實際支出情況,到財務處辦理相關經費決算手續,立項經費20萬元的項目還需到審計處接受結題審計。

第二十七條  結余經費是指科技項目結題后未執行完的經費。

(一)縱向結余經費

18個月內(自驗收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1日起計算)由項目負責人用于項目相關性研究的直接支出(參照直接經費的開支范圍執行);18個月后未使用完的資金由學校收回統籌安排;24個月后未使用完的資金,由學校上繳項目上級主管部門。

(二)橫向結余經費

納入橫向管理的項目結題后,結余經費按合同約定辦理;沒有明確約定的,2年內(自驗收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1日起計算)可由項目負責人用于科學研究使用,2年后仍有結余的由學校收回統籌安排。

屬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類的橫向項目結題后,除按上述要求使用外,結余經費也可視為科技成果一次性轉化收益,按照《河北中醫學院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進行分配。

(三)校級結余經費

2年內(自驗收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1日起計算)由項目負責人用于項目相關性研究的直接支出(參照直接經費的開支范圍執行);2年后未使用完的資金由學校收回統籌安排。

 

第六章  間接經費

第二十八條  間接經費由學校進行統籌管理,科技處按照相關管理辦法統一核定和提取,項目負責人按比例要求填報。

第二十九條  間接經費按照不超過項目直接經費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提取比例如下:

(一)自然科學類縱向項目

.1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

.100萬元至300萬元的部分為15%;

.3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

(二)社會科學類縱向項目

.1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40%;

.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為30%;

.5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20%

(三)橫向項目

一般按照到賬經費總額的10%提取。納入橫向管理的子課題類項目,如有明確間接經費提取比例限制的,按照合同限制額度進行提取。

第三十條  間接經費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縱向間接經費

.間接成本:提取間接經費的25%,由學校統籌使用。

.科技管理費:提取間接經費的25%,由科技處統籌使用。

.績效支出:提取間接經費的50%,由項目負責人申請發放。

(二)橫向間接經費

.間接成本:子課題類為提取間接經費的70%,其余類別為提取間接經費的90%,由學校統籌使用。

.科技管理費:子課題類為提取間接經費的30%,其余類別為提取間接經費的10%,由科技處統籌使用。

第三十一條  績效支出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提高科技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由科技處統一管理、組織發放;項目負責人應結合科研人員在項目實施中的實際貢獻,向科技處申請發放績效支出,具體要求如下:

(一)縱向項目完成結題驗收后,由項目負責人填寫《河北中醫學院績效支出發放申請表》,提交科技處審核、財務處審批后發放績效支出。未按要求及時申請發放的績效支出結余部分由學校收回,統籌安排。

(二)績效支出的發放對象必須為該項目任務書(合同書)中的項目組成員。

(三)橫向項目合同中如有明確績效支出條款,項目負責人可按年度申請發放績效支出;沒有明確績效支出條款的,不得發放績效支出。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科技人員要依法依規使用科技經費,嚴格按照資金開支范圍和標準開支項目經費:

(一)不得擅自調整外撥經費;

(二)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經費;

(三)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

(四)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

(五)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六)嚴禁使用科技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三十三條  各項目負責人、二級單位、審計處、國資處、財務處、科技處等應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科技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自覺接受項目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等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違規使用科技經費的部門或個人,學校將予以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負責人一定期限內申報科技項目資格等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部門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列條款如與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有關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中醫學院科技經費管理辦法》(冀中醫科〔20191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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