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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中醫科〔2019〕15號 河北中醫學院科技創新團隊建設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1-04-15】 點擊數:【】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校科技水平、整合科技資源,凝聚、培養一批優秀的科技創新人才,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團隊(以下簡稱團隊)是指圍繞共同的科研目標和方向,以優秀科技領軍人才為核心,以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為依托,有穩定的科研基礎條件,由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組成的分工協作、優勢互補的科技創新群體。 第三條 團隊建設重點支持中醫藥創新研究,鼓勵學科交叉和協同創新,以取得突破性、標志性創新成果為目標。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團隊應該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的科學問題,學術水平應在國內同行中處于優勢地位,已取得突出成績或具有明顯的創新潛力。 第五條 團隊必須具備良好的工作基礎和實驗條件,一般應承擔過省級及以上科技項目,或取得過省級科學技術獎,并具有一定的持續發展能力。 第六條 團隊由帶頭人、核心成員、其他成員三個層次的人才梯隊組成,具有合理的專業結構、年齡結構和長期的合作基礎;團隊總體規模不少于8人,帶頭人1名、核心成員3名,團隊成員原則上只能參加一個團隊。 第七條 團隊的帶頭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57周歲(博導未滿62周歲),具有正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且為我校在職在編職工。 (二)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凝聚作用,具有充分的時間從事團隊的科研和組織管理工作。 (三)近五年(2015-2019年)至少取得以下科研業績中的1項: 1.自然類 (1)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被CSCD和或北大中文核心收錄論文6篇及以上;或被SCI收錄論文3篇及以上;或主編學術專著1部及以上。 (2)主持立項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及以上。 (3)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過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 (4)以第一發明人獲得授權發明專利1項及以上。 2.社科類 (1)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被北大中文核心收錄論文3篇及以上;或被SSCI收錄論文1篇及以上;或主編學術專著1部及以上。 (2)主持立項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及以上。 (3)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過省部級及以上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4)以第一發明人獲得授權發明專利1項及以上。 第三章申報與評選 第八條 團隊每3年組織一次申報,具體時間由科技處另行通知。 第九條 團隊帶頭人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團隊所在二級單位負責申報材料的審查把關,按照申報條件擇優推薦。 第十條 科技處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團隊進行會議評選,會議評選時著重考察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的科研業績,擇優選拔建設團隊和培育團隊。 第四章績效考核 第十一條 團隊建設期一般為3年。建設期滿后科技處將組織績效考核,各團隊需完成下列任務中的3項,培育團隊需完成下列任務中的2項: (一)自然類 1.立項省部級科研項目3項或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 2.發表被CSCD和或北大中文核心收錄同方向系列論文15篇(或團隊全體成員人均1篇),或SCI論文6篇,或主編學術專著1部。 3.獲得縱向科研項目立項資金不少于30萬元或橫向科研項目立項資金不少于50萬元。 4.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 5.獲得發明專利至少2項。 (二)社科類 1.立項省部級科研項目2項或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 2.發表被北大中文核心收錄同方向系列論文4篇,或SSCI論文1篇,或主編學術專著1部。 3.獲得縱向科研項目立項資金不少于2萬元或橫向科研項目立項資金不少于5萬元。 4.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5.獲得發明專利至少1項。 第十二條 只有以團隊成員為負責人立項的科研項目和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完成的科研論文或其他科研成果等,方可認定為創新團隊取得的成果。 第十三條 考核成績突出的團隊在下次申報評審中優先資助;考核不合格的團隊取消下次申報資格。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團隊的經費資助額度: (一)自然類團隊10萬元/年,培育團隊5萬元/年。 (二)社科類團隊5萬元/年,培育團隊2萬元/年。 第十五條 資助經費的預算、開支和管理等按照《河北中醫學院科技經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團隊的建設實行帶頭人負責制,建立學校、二級單位和帶頭人的三級管理體系。 第十七條 獲資助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形分別采取通報批評、緩撥經費、停止撥款、撤銷資助等措施: (一)存在學術不端行為。 (二)執行建設計劃不力,未開展實質性工作。 (三)無故不接受學校對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與審計。 (四)資助經費的使用不符合財務制度。 (五)績效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河北中醫學院《校級科研團隊建設實施辦法(試行)》(冀中醫科〔2015〕4號)和《校級科研團隊建設管理辦法》(冀中醫科〔2016〕4號)同時廢止。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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