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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醫科〔2018〕9號 河北中醫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發布日期:【2021-04-15】  點擊數:【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校學術委員會建設,保障并促進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以及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章設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二章  組成規則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可根據實際需求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人員比例

(一)總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

(二)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

(三)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四)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管理機構

(一)設主任委員1 人,為學術委員會第一責任人,負責學術委員會委員任命、全體會議的召集與主持、公文簽發等事項。

(二)設副主任委員2名,負責各學術分委員會的會議召集與主持及日常事務的管理。

(三)設秘書處,負責學術委員會會議組織、公文流轉、經費管理等日常事務。

第三章  委員的產生及權限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第七條  委員的產生及任命

(一)各二級學院或單位需成立各自的學術分委員會,參照本章程制定各自分會的章程,確定分委員會人選,并提交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二)學術委員會的委員根據各二級學院或單位的具體情況以及學科領域分布特點遴選產生,一般由各二級學院或單位按照指標數,在各學術分委員會委員中推薦產生;特殊情況可由校長提名產生。

(三)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校黨委會任命;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命。

(四)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 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表決產生,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命。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4 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 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違背學術道德規范、危害學校學術聲譽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第十二條  在學校對下列事務進行決策前,應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參與決策: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十六條  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學術委員會所轄的各種職能可委托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組織實施,部分學術委員會成員參加;并由相關職能部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在年度會議中向學術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應充分發揮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范,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五章  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通過召開會議履行職責:

(一)全體會議。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需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二)分會會議。由各學術分委員會組織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

(三)臨時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臨時授權秘書處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常設或臨時性的評議組、評審組和專題組。

(四)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決策規則

(一)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二)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特殊情況可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三)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必須回避。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根據議題,結合實際情況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

(一)各學術分委員會每年12月底召開全體會議,對本年度所屬二級學院或單位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分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并形成年度報告,每年1231日前交秘書處備案。

(二)學術委員會每年1月召開全體會議,對上一年度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并形成年度報告。

(三)學術委員會每年將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章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河北中醫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冀中醫科〔2014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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