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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醫學院推薦“河北省名中醫”評選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15-11-19】  點擊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振興中醫藥事業的決定》,加強高層次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選樹一批醫德高尚、醫術精湛、行業認可、群眾信賴的中醫臨床專家,營造名醫輩出的良好氛圍,根據河北省中醫藥管理局開展“河北省名中醫”評選有關文件及要求,為做好推薦工作,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評選辦法。

第二條  我校推薦“河北省名中醫”評選工作,嚴格按照評選標準,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我校推薦“河北省名中醫”評選工作,按照河北省中醫藥管理局時間安排和有關文件要求的期限舉行。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學校成立推薦“河北省名中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成員由校黨委常委委員組成。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領導組織河北中醫學院所屬醫療機構“河北省名中醫”的推薦評選工作。具體職責為:負責確定評審專家遴選標準并確認評審專家組成人選;指導專家組開展評審工作,接受復評審查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和申訴,并做出最后裁定;審核并確定推薦人選。

第五條  推薦評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校人事處。成員由人事處、教務處、科技處及學校所屬醫療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推薦評選工作的日常具體事務。

第六條  經學校評選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成立學校推薦河北省名中醫評審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學校所屬醫療機構推薦參評對象進行綜合考評。主任由校長擔任,評審專家委員會成員15-25人,由校領導、名老中醫、知名教授、各附屬單位臨床一線骨干、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等組成。

第三章  參評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參評范圍

凡在學校所屬醫療機構包括學院第一門診部、第二門診部、河北省中醫院、河北省中醫藥科學院醫院注冊并執業,從事中醫(含中西醫結合)臨床工作的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并符合申報條件者,均可申報參評。

已獲得“國醫大師”、“河北省十二大名中醫”、“河北省名中醫”稱號者不再參加評選。

第八條 基本條件

申報參評“河北省名中醫”推薦人員,應具備以下1-4項條件,同時具備5-10項條件中至少2項:

1、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中醫藥事業,醫德高尚。

2、中醫理論扎實,學術成就突出,享有較高聲譽,在常見病、多發病和疑難重癥等方面有獨特的中醫診療技術、方法和療效。

3、受聘正高職滿5年,且連續從事中醫臨床工作滿25年。

4、每周從事臨床診療累計時間不少于4天(離、退休人員不少于2天),其中門診不少于1天。

5、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或省管優秀專家,或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6、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或“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員,或全國優秀中醫臨床人才,或省杰出專業技術人才,或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員。

7、曾經或正在擔任省級及以上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指導老師,或中醫臨床專業研究生導師,且已培養不少于2名研究生。

8、曾經或正在擔任國家級中醫藥類學術團體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以上職務,或河北省中醫藥類學術團體常務理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以上職務,或設區市級中醫藥類學術團體會長或副會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

9、主持完成市廳級中醫藥科研課題不少于2項(省部級及以上課題不少于1項),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市廳級科技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項不少于1項。

10、有正式出版的中醫臨床專業書籍(任主編,5萬字以上),或在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不少于10篇的本專業學術論文(第一作者)。

第四章  推薦評選程序

第九條  個人申報。申報者根據申報條件和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申報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條  各醫療單位推薦。各醫療單位要各自成立本單位名中醫推薦工作領導機構和專家組,結合實際制定評選推薦辦法,對申報者進行民主評議、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量化、評選,排序確定推薦的優先程度后,填報推薦對象情況匯總表,連同申報材料,報學校人事處。各醫療單位在符合基本條件的人員中推薦人選,推薦名額控制在省下達給我校的推薦指標內。

第十一條  資格審查。學校人事處負責組織專家對所屬醫療單位上報推薦的材料,按照申報基本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同時根據量化標準進行打分。量化分值權重占50%。量化標準見附件《河北中醫學院評選推薦河北省名中醫資格審查量化標準及評價表》。

各醫療單位推薦對象應按照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證、學歷學位證、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學術團體任職證書、研究生導師及帶教證明材料、入選各級人才工程人選證明、代表性論文論著、科研課題及獲獎情況相關證明的材料。

學校人事處組織專家根據推薦對象提供的資歷證明和業績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并量化打分。

經審查,符合評選基本條件的推薦對象材料,提交學校推薦省名中醫評審專家委員會評審;不符合資格條件的,取消參加學校評選推薦資格。

第十二條  評審。學校推薦省名中醫評審專家委員會進行評議和量化評價。量化分值權重占50%。

評審程序如下:

1、介紹主要業績或成就。由申報對象本人,介紹其學術思想、臨床經驗與技術專長以及對單位、對中醫藥事業和社會的貢獻。

2、專家質詢評議。評審專家根據申報對象業績或成就闡述質詢解疑,并進行評議。

3、專家投票。評審專家綜合申報對象整體情況進行測評,要擇優推選,按照測評指標進行量化打分,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形成意見。

第十三條  確定擬推薦人選。學校評選推薦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專家評委會投票測評意見,研究決定擬推薦人選名單。按照權重綜合資格審查和評審兩個階段量化分值排序,確定推薦的優先程度。

第十四條  公示。對擬上報推薦人選通過校園網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推薦對象基本情況和主要業績,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人事處負責將推薦人選有關材料上報省有關部門。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條  推薦評選工作中發現申報者弄虛作假,拉票舞弊等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參評資格,并予通報批評。對評選推薦中存在的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涉及內容與評選“河北省名中醫”工作政府主管部門文件規定不一致時,以政府主管部門文件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人事處負責解釋,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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