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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中醫學院關于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兼職的暫行規定
發布日期:【2021-04-15】 點擊數:【】
第一條 為規范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兼職,根據中組部和省委組織部有關文件精神和政策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和處級領導干部(含同職級離退休干部)。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兼職”,是指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和基金會中兼任領導職務或名譽職務的行為。社會團體和基金會領導職務包括: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分會會長(主任委員)、副會長(副主任委員),常務理事、理事。不包括會員。 第四條 領導干部經批準可兼任與學校工作或者本人教學科研領域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等職務。在職領導干部兼職數量一般不超過3個,離退休干部經批準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和基金會職務。兼職不得領取薪酬。 第五條 領導干部在國際學術組織兼職,兼職數量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需要兼任社會團體和基金會職務,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通過,報省委組織部審批。 第七條 處級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兼任社會團體和基金會職務,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河北中醫學院處級領導干部兼職審批表》,經所在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研究同意后,與兼職邀請函一并報學校黨委組織部,由學校黨委組織部審核后報學校黨委審批。 第八條 領導干部兼職任期屆滿需要繼續兼職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兼職不得超過2屆;所兼任職務未實行任期制的,兼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九條 領導干部職務發生變動,其兼職管理應當按照新任職務的相應規定掌握;職務變動后按規定不得兼任的有關職務,應當在3個月內辭去。 第十條 對于擬在國際學術組織或有國(境)外背景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兼職的,需經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同意。不得到有敵視、分化我國背景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兼職。 第十一條 經批準兼職的領導干部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職工作上,不能因為兼職影響本職工作。在兼職活動中要嚴格遵紀守法。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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